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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代表:法官离任两年内不得任职企、事业单位或盈利性组织

转自:法官驿站


全国人大代表:法官离任两年内不得任职企、事业单位或盈利性组织


中国网4月21日讯(记者 董小迪)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举行分组会,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、检察官法修订草案。


根据草案,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,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。


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议增加规定,“法官离任二年内,也不能担任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、事业单位的职务”,以减少延后利益输送。


此外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建议增加规定,“具有律师经历的法官、检察官,不得担任其所任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主审法官、检察官”。


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:法官、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和所作决定终身负责


中国网4月21日讯(记者 董小迪)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举行分组会,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、检察官法修订草案(以下简称两部草案)。


根据两部草案,对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官、对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,应当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。


对此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彭勃提出,该表述可理解为,如只有重大过失、裁判结果错误或案件错误,但没造成严重后果,就可以免予追究。


彭勃认为,法官、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且造成错误事实,是失职、渎职行为,不能因该行为未造成后果,就不予追究。


建议删除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”,或将其改为“后果严重的,从重处罚”。


此外,彭勃建议,要求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“终身”负责,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“终身”负责。


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中央财政负责法院、检察院费用 高薪养廉


中国网4月21日讯(记者 董小迪)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举行分组会,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、检察官法修订草案。


会上,全国人大代表卢瑞安提出,要解决法官、检察官的公平公正问题,要做到高薪养廉。


希望法院和检察院的费用能由中央财政负责,这样法院和检察院才不会受地方政府影响,才能真正出现好的公平公正的法官和检察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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